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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3年3月22日      阅读次数: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一直很高并日益增加。随着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外部需求的增长对于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已经缺乏潜力,内部需求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能够继续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针对当前我国居民消费不足、内需不旺,推进城镇化就成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重要手段。 我国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在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城乡收入比为3.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6674元,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908元,城乡消费比为2.8。按照2012年的水平估计,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可以拉动居民消费支出增长上千亿元,而新增的投资规模就更是惊人。据估计,按照现有的城镇化速度,20万亿以上的投资规模将保持20年。目前我国城镇化率约为52.6%,距离发达国家百分之七八十的城镇化率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因而,从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开始,国家把城镇化升格为保持经济发展的持久动力。 借鉴后城市化国家的经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使我国继续运行在经济增长的“快车道”上,也有利于解决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大的问题。但是,从2002年开始,我国的城乡收入比变化很小,始终维持在3以上,城镇化并没能缩小城乡差距,而诸如贫富差距扩大、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却日益凸显,这说明了目前我国城镇化的质量并不高。如果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并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就必须对推进城镇化的手段进行综合考虑。推进城镇化不仅要解决好与城镇、城镇劳动力、非农产业有关的问题并处理好城乡之间的关系,还要解决好与农村、农民、农业有关的问题。 城乡体制 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体制造成了城乡分割,使农民工无法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工资水平并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这就造成了城镇化的延滞和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因此,对城乡体制进行改革,要让农民具有自由迁移和居住的权利,具有与城镇居民相平等的就业权、教育权、社会和财产保障权。 应当赋予公民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权利,允许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工获得城镇户口,并逐步放开大城市的落户限制。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割裂户籍差别与福利待遇的联系,消除户籍制度背后的权利不公。 要将农民和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和农民工的医疗、养老问题,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加强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建设,有效化解农村人口在城镇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市场风险,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真正有效的社会保障。 城市和非农产业 我国三次产业发展不协调,虽然非农产业的比重已经达到了经济总量的90%,但是,第二产业投入的物质资本较多(尤其是资本密集度很高的重工业),对于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相比于其产值而言比较弱,而吸纳劳动力能力很强的服务业却不到经济总量的一半。因此,推进城镇化,给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就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鉴于目前进入门槛较低的传统服务业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饱和,而现代服务业对于从业人员的学历、素质等要求比较高,从而需要优化就业结构,调整二三产业之间以及第三产业内部传统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之间的人员结构,引导更适合现代服务业,但对于第二产业以及传统服务业而言并非必须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转移到现代服务业上来,将这部分就业份额留给学历、素质相对较低的农民工。 延滞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房价。近年来全国平均的房价收入比一直在10左右(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应当是五、六,甚至更低),特别是以北上广深为代表的大城市房价更是居高不下。高昂的房价不仅给收入普遍不高的农民工在城镇安家落户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且加剧了贫富差距的扩大。这就需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令房价回归理性水平,减小“住房难”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阻力。 房价高涨的部分原因需要归结于建设资源向大城市过度集中。以北京为例,2011年北京人均预算内财政支出为2.54万元,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这既给中小城市的建设带来了资金的困难,又使得大城市的规模过度膨胀而带来了住房紧张、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在城镇建设方面需要致力于城镇体系的构建,实现大、中、小城市的规模梯度和协调发展。通过优化城市规模,遏制大城市的过度膨胀,并把更多的资源向中小城市和农村转移,使中小城市和农村能够得到良性发展。 农村和农业 农村建设与推进城镇化之间的关系,通常容易被忽视,一般认为农村建设和发展属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畴。但事实上,通过优化农村资源配置,能够最大程度地从农村释放出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实现农村要素优化配置的重点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是集体所有制,但并不存在代表农村和农民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实体机构,从而,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事实上被合二为一,均归属于地方政府。由于土地所有人的缺失,使得集体所有制成为了国有制的一种形式,却又有别于城市土地的国有制,造成了土地无法正常流转,使得土地侵占情况时有发生,农民的正常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土地无法自由流转就使得我国的农业生产无法实现规模经营,传统农业也无法向现代农业顺利转变。土地的分散经营占用了大量的劳动力,成为了城镇化和提高农民收入的一大阻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土地产权的明晰化,使农村土地能够自由流转。而实现这一目标就无法脱离户籍制度改革,只有让户籍与收入、福利脱钩,才能让进城的农民工彻底脱离土地。土地无法自由流转又衍生出了农产品(5.63,0.09,1.62%)营销方式落后和耕地占用等问题。 大多数农产品的保质期都比较短,要节约农业劳动力和提高农民收入,就必须要提高农产品的交易速度,减少流通中间环节。但是农村土地不能自由流转使得农业生产分布零散,农户组织化程度很低,从而难以推广新的营销技术和模式,这就同样要求土地制度改革以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此外,要引导和鼓励农业服务公司的发展,加强农产品流通市场、物流仓储中心的建设,以及开发和引进先进的物流技术。 城镇建设势必会占用部分农用地。如果仅从单个城镇的角度出发,这也是为了城镇的发展和城镇化。但从整个国家的层面考虑,由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的减少就意味着在目前情况下,要实现粮食的自给自足,保持粮食产量的增长以满足人口的增加,就必须开拓一些不适宜规模化经营或者种植条件较差的土地,这样就需要投入更多的农业劳动力,从长期来看这也会拖城镇化的“后腿”。要解决城镇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的矛盾,需要从统筹安排农用地和节约建设用地两方面入手。要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并引导农用地的结构优化调整,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此外,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加快土地的流转,提高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要实现这些目标,仍旧需要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明晰土地产权,才能最有效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有效实现节约土地使用。 城镇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进城镇化需要兼顾城镇、农村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不能顾此失彼。对于城乡体制改革,户籍制度的创新离不开土地制度的变革,而土地制度的变革也必须与户籍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对城市建设而言,需要优化城市和城乡体系。而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更是离不开城市发展以及城乡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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