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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许可后个体户就能卖农药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1年12月5日      阅读次数:

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南方农村报记者详细对比了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和征求意见稿,发现内容有较大调整,主要包括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对农药经营设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取消了供销社、农技站等七大类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即个体工商户只要达到经营农药应当具备的条件便可申请经营农药;以及强化农药安全使用监管等内容。
据介绍,现行《农药管理条例》自1997年5月8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农药管理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农业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农业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八十四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农药登记制度,加强农药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农药经营,强化农药安全使用监管,落实农药监督管理职责。
近年,广东农资界经历过不少的市场整顿行动,有一批不属于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七大农药经营主体的个体户被禁售农药,其营业执照被不予核发或年审。南方农村报多次报道指出,当前农药经营网点绝大多数是个体户,并且“实实在在地承担着应当由技术部门所承担的技术推广职能”,但却始终不能获得合法身份,必须“挂靠”供销社等部门,并交纳不等的费用,甚至有的地方趁机搞起“垄断”,让主体限制变成少数人牟利的工具。南方农村报多次就此进行报道。2010年5月,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了参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的专家,获取消息后刊发了“农药经营主体限制将被取消”一文。一年多过去,众望所归的“征求意见稿”终于公布,确实取消了经营主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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