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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硕果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3年7月3日      阅读次数: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这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甘肃省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对推进甘肃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选举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第111条明确提出,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以此为起点,经过30年实践,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丰硕成果。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民政厅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30年来,甘肃省广大农村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泛开展村民自治实践,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法律体系基本确立,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推进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1998年12月,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年5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修订,2012年,民政部、中纪委、中组部等12部(委、办、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细化了村委会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适应甘肃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修订两个办法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从2011年起,我省启动了对两个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近3年的努力,今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除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的“两个办法”外,2012年省上还出台了《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03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还制定了《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应该说,甘肃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村委会16008个,村民小组95798个。全省绝大多数村委会设立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近年来,各地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发展生产、提供服务、参与监督和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目前,全省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全面推行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民主实践,广泛开展了协商议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群众性自治活动。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逐步充实,形式不断丰富

在城镇化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农业补贴、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等成为村民群众关注的新热点。甘肃省把这些事项逐步纳入到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范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地方还将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公共事业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等事项及时纳入村民民主议事范围。近年来,全省各地及时将各项政策及各项集体资金项目、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等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的范围,丰富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

目前,全省农村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选举,普遍已进行了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的平均参选率在90%以上。各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民主选举,并在秘密写票、公开唱票等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规范。竞职演讲、治村演说等形式普遍实行,竞争形式日益激烈。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形式,制定了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目前,全省农村已普遍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省90%以上的县(市、区)编制了村务公开目录,91%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栏,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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