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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及现代农业与供给侧改革是什么关系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6年1月15日      阅读次数:

“三农问题”是一个困扰经济社会全局的大问题。如今,在城镇化率超过54%,中国经济主要依赖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形势下,这个问题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变化。尤其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处理好“三农问题”与供给侧改革的关系,不仅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也需要在理论上有突破性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先生在本文中提出的相关见解,值得重视。

无论是农村改革与发展,还是现代农业建设,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直接相关,二者相互影响。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等要素资源产权改革不断推进,要素市场被明显地激活,但是要素配置成本也明显地上升,这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还是有助于或者抑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农村改革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等关系的认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农村土地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的关系

我们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质,不仅仅局限于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促进产品供给的结构性调整,最终必然进一步涉及经济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及其资源配置。降低经济要素成本,至少也要控制经济要素价格上升过快势态,提高要素生产率,需要对经济要素供给体制深化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各项负担和成本,促进创新,为中小企业创办、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等要素不断地流入到工业化和城镇化等非农领域,有力地缓解了国家建设必不可少的土地等要素资源稀缺的矛盾,虽然少数农民因土地征用一夜间成为暴发户,但是多数农民失地后补偿过低,安置不到位。

农村土地被低成本地征用为建设用地或者开发用地,为各地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带来了极其有利条件。一些城镇政府热衷于土地储备和土地财政,重要原因是征用农村土地所付代价小、成本低,一旦通过建设用地市场招拍挂,就可以大幅度升值和增殖,利用二者之间差价,积累资本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将其中一部分用来作为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形成市场供给能力,尽管有时这种供给能力是落后的,是不值得的。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建设用地等将来要能够实现要素的城乡平等交换,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并缩小征地,这意味着建设用地成本可能会上升。健全城乡要素市场,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是什么关系?这需要深入分析。

如果征地范围缩小,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那么过去农村非法的以租代征现象是否消除?这是否会加大企业创办、生存和发展成本?是否会压抑创新?是否会压抑新供给能力的形成?

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建设用地供给增多,那么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就会下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对新供给的产生带来有利的影响。但是,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是否会重走“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乡镇企业老路和带来严重的非农化问题?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是加重还是减轻创业创新的负担?客观地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新供给的影响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可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除了对非农领域将明显影响外,对现代农业发展也会产生显著影响。我国正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土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稳定承包权并放活经营权。从逻辑上看,土地经过确权确地块确到户后,农民更加放心大胆地流转土地,从而促进规模经营。但是,在现实当中土地确权确地块确到农户家中后,农民对确到的地块反而不愿将地块上的经营权流转,或者流转承包地块索要价格过高,严重地阻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繁荣和农产品竞争力提升。

土地确权要付操作成本不说,确权确地块确到户以后,如何应付盲目要价的问题?现实中不好解决。过去集体土地,每亩50元的流转租金,但是地块确到农户家后,每亩50元的流转租金是不可能的,农民不在乎50元。每亩地流转租金上升到600元,很多农民都不愿意,更希望流转租金上涨更多一点,比如1000元。土地流转租金上升了,对拥有承包地的农户是有利的,而对于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或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必是有利的,对我国农产品成本价格竞争力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农村深化改革可能会导致要素价格的攀升,并进一步可能会导致要素配置使用成本的上升。农村各地正在开展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可能会大幅度提高土地的交易成本和租金价格。这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吗?还是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冲突?我们注意到,一些地方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抵触情绪非常大,尤其是发达地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可能跟我们理解的降低成本、促进供给,或者促进创新不是完全吻合的。

我们课题组曾经到我国宝岛台湾考察过,当地反映现在台湾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一个很大难题,和日本相似,就是土地私有化带来了“小地主大佃农”难题。台湾是小农,地主有地,但规模普遍较小,而要发展现代农业必须适度规模经营,这就要求实际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的“佃农”必须向小地主租地。目前,我国农村各地确权、确地块,确到农户,实际从事规模化生产的人必须要向小规模承包户流转土地,这可能遭遇盲目索要流转租金的问题。

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比如说,过去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用很低的价格做了很大规模的土地储备。一方面,这确实剥夺了农民的利益,分配不公;另一方面,从供给的角度看,很多的农村,包括县域经济发展,这些土地储备都给这些创新的企业提供了低成本的建设用地。有的地方说,可以等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再偿还地价,这的确促进了土地供给的增长。如果一开始的时候让企业去买地,他根本没有投资积极性。现在国土部门清理土地市场,很多地方阳奉阴违,因为不给企业提供免费土地的话,投资者是不去的,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农村。

这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说山区环境很好,如果提供免费的土地,就有可能把污染企业引进去了,都在里面生产。但是如果你不引进,很多企业会生存不下来。当然这跟我们国家的整体发展是不吻合的,这样的问题确实存在。如果现在我们按照确权登记办证的方式,如果是单纯地搞这一项改革,我个人觉得对农业、农村发展,以及国家非农产业发展未必是好事情,跟我们的供给侧改革的目标未必是一致的。

我们迫切需要配套的改革,这种配套的改革当然是城镇化了,必须要让农民能够进城,同时能够放弃承包地等农村权益。如果不设法让进城农民不放弃承包地的话,我个人觉得成本只会增加,对这种供给很难说有多大的促进作用。

从人口的角度看,现在我们不能只怪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太慢,问题在于我们现在还是按照老的套路,认为把户口一放开,农民就自动进城,事实上不是这样。现在问农民,没有一个农民愿意把户口从农村迁到城市的,因为如今城乡户口的“含金量”不一样,不是非农户口的“含金量”高于农业户口,而是农业户口的“含金量”高于非农户口。

所以说户籍制度改革,将来很可能要和土地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如果从供给侧的角度来看,这涉及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问题,要看怎么样通过购买的方式,让农民有偿退出作为集体成员的各项权利。如果这个工作不做的话,我们的供给侧改革的成本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的关系

如果从农村的资金来看,现在的资金成本确实太高。我们到台湾地区考察过,那儿的资金使用成本非常低,年利率百分之一点多,而大陆农民使用资金成本如果能降到两位数以下,农民就非常高兴。农村的正规金融严重缺乏,短期内很难根本解决,鼓励发展合作金融应是重要方向。

但是,现在政策是:谁批准农民合作金融,谁就负有监管的合作,这一政策的结果是基层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由于担心出现风险而普遍地不作为。农民搞资金互助,无法获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发展资金合作,要么被作为非法集资,要么就避免不了风险。

目前,我国全社会都比较认同农村要发展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和促进现代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能够获得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的农民及其组织非常有限,大量可以预期成功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因资金不足而“夭折”。境外多数国家或地区经验表明,农村合作金融是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最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严重不足,导致在城镇化加快推进的过程中农村资金通过银行存款等途径大量流失转移到城市,农民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及其生活所需要的资金要么无法得到满足,要么经济负担过重,严重压抑农业农村新供给的形成。借助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合作金融是强化普惠金融和缓解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最有效切实途径。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对于更好地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客观来说,现实中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并不一帆风顺。建国后合作化运动,信用合作曾经动员无数农民参与,但最终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让农民无法参与,农民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关系,和农民与普通的商业金融关系没有太多的差别。在农民心中,对农村信用合作是有所顾忌的。

一部分农民对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有抵触情绪,合作化时期的信用合作,改革后的合作基金会,都曾可能伤害过参与合作金融的农民。我们在农村调查了解到,当前农民积极主动参与发展合作金融的动力严重不足,即使农村有少数“能人”广泛动员农民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但响应的农民往往微乎其微。

农村有少数地方起初可能是为了吸引农民将资金集中起来开展互助合作,不惜承诺很高的回报率,结果资金实际收益率无法达到承诺给农民的回报率,互助合作资金规模不但没有呈现出持续扩大态势,反而随着时间推移出现越来越大的缺口,农民存放的资金最终要不回来的也会随之发生。

20世纪90年代农村多个地方曾经出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最终被迫倒闭或者政府清理倒闭,给农民心理上都留下了一定的阴影。进入新世纪以后,特别是2007年以来,少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管理者将农民存入的资金卷走并逃之夭夭,不仅严重挫伤农民参与发展合作金融的积极性,而且也让相关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外部监管成为“烫手的山芋”,没有政府部门或者金融监管部门愿意承担。

农民对互助合作资金的安全性及其回报水平的顾虑,致使农民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有效需求低下。外部监管相互推诿,一些地方只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少数非专业干部在名义上对农民开展的资金互助合作进行监管,实际上担负不了专业的金融监管职责。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风险,似乎极不可控。

总之,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一般都会认同和呼吁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事实,但是,农民参与信用合作的积极性不高,金融等监管部门不敢积极承担监管职责也是事实。客观现实出现的反差,似乎反映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往往是“叶公好龙”,金融行业监管或者政府监管存在着一定的恐惧心理,而农民更是对资金互助合作的期待不高。

针对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状,必须既要调动农民参与发展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积极性,又要切实控制好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农民对参与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积极性不高,多数农村的高利贷普遍存在,表明农民不仅仅是担心资金风险的存在,更主要的是无法从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中得到应有的实惠。

比较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并不是很高。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凡是规范发展的,没有证据显示风险显著高于商业化金融或者政策性金融。从某种程度上说,控制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并不很难。相反,调动农民广泛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倒是比较困难。

遗憾的是,我国一些地方开展的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试点,由于过分担心风险,采取了过于严格的管制,限定太呆板,基本上没有任何灵活性,估计这对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只能起到压抑的效应。如果仅仅认识到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而没有认识到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必须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并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就难有起色。

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最终目标来看,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风险防范,必须在缓解农民贷款难和贷款贵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吸引农民将资金存放在合作社,又不能单纯地依赖高利率的引诱,否则势必会加大合作社互助资金的运营成本和农民使用资金的成本,起不到缓解农民贷款贵的功效。但是,这不意味着对农民存放在合作社的互助资金没有机会成本的考量。农民也是理性人,如果存放在合作社的互助资金的分红收益率都达不到同期的银行利率,哪个农民愿意将手上更多的钱存放到合作社作为互助资金呢?

据了解,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其中要求农民存放资金时不能限定固定的回报水平,让存放农民自担风险。有些地方干脆将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或者银行利率水平挂钩的吸引农民将资金存放在合作社,等同于变相吸收存款,等同于非法集资,这种处理方式估计会对农民存放资金到合作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正规金融发展严重不足,但民间金融比较繁荣,农民存放在合作社的资金如果没有最低回报水平保障,就很难吸引农民将更多的闲散资金存放在合作社,解决信用互助合作的资金来源问题。因此,可以允许合作社向农民承诺存放在合作社的资金用于信用互助业务,其预期回报率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水平。

规范的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必须坚持社员制和封闭性原则,以不对外吸收储蓄存款和向非社员发放贷款为前提,这些原则既有利于保障农民作为合作社成员从发展合作金融中得到实惠,又有助于将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哪些人能够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我国有些地方规定,只有居住地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者乡镇的社员,且社员入社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社员才能够参与资金互助等农村合作金融业务试点。非社员能否将手头上的钱存放在资金互助合作社?这直接关系到是否涉及非法集资。以固定的利率或者回报水平作为诱饵,非金融机构若大规模吸收社会资金,就是非法集资,在我国属于违法的。

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试点基本上要求在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合作社内部。殊不知,这种过于狭小的社员制和封闭性,其成员生产经营往往具有统一性,对资金的需求在时间上往往也是相同的,这势必导致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供求在时间上矛盾突出。需要互助合作资金提供贷款的时候,往往不能满足每个农户的需求,而不需要互助合作资金的时候,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闲时资金。解决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季节性供求矛盾,要求必须健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加快发展空间范围更大的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我们不能否认金融行业的专业监管,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重大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要求事先必须得到当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烦琐,程序多,通常很难批下来。最终,所谓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监管,成了权力寻租,成了阻碍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的绊脚石。农民绝大多数对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积极性本来就不高,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又人为地设置多重障碍,抬高农民进入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行业的门槛,最终只会迫使农民放弃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将农民挡在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的门外。

有的地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试点,在审批时需要农民提供一大批超过农民能力和金融专业知识范围的材料,农民只能望而却步。有的地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试点,过度限制农民筹资规模,不仅总量限制,而且个人存放在合作社的资金数量也过度限制,如每个社员存放的资金量不能超过1万元,每个合作社用于互助合作的资金总规模不能超过100万元,每个社员获得的互助合作资金不能超过3万元,等等。过小规模的互助合作资金,无法满足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资金需求。农民深感过度限制的资金互助合作,还不如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所能发挥的功效和便利。

我们不否认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健康发展需要金融部门的专业监管。但是,金融部门如何进行专业监管,这是大有学问的。如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当,就极可能将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管死。

各地的金融管理监督部门在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业务及其活动时,理应将重点放在服务上。一般来说,农民对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极其缺乏,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等普遍地认识不足,对国家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往往了解不多,对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所能发挥的功效理解极其片面,这就需要我们的地方金融管理监督部门提供有效的专业培训,指导农民在合作社内部如何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规范互助资金有效运行和风险防范,通过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农民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不断地规范发展。

我们在农村调查所了解的基本事实是,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出现的风险或者隐含的风险,主要是互助合作资金运营不规范。如果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帮助农民将互助合作资金运营规范起来了,不仅可以大大地降低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风险,而且可以有力地促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方面发挥强大功效,实现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规范发展和风险管控良性循环。

农村资金要素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决定性影响。无论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是培育农村新供给力量,都需要解决农村资金不足和使用成本偏高等难题。

现代农业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的关系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农产品供求关系由偏紧向偏松转变也越来越明显,农产品市场价格结束了以前连续多年明显上涨的阶段。粮食面临产量高、库存高和进口规模大等供给偏多的新难题。

受供求关系变化决定性影响,农产品市场价格运行虽然继续波动,但总体上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市场价格开始下跌,过去认为的牛羊肉价格只会涨不会跌的态势却出现了逆转。随着农产品市场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民面临农产品销售不畅问题,农产品加工企业感到利润微薄甚至亏损,“稻强米弱”和“麦强面弱”等格局已经持续多年,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也感到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我们怎样来认识农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形势的变化?是我国农业生产综合生产能力严重过剩,还是我国农业供给结构出现了明显的矛盾?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数量极其充裕,甚至可以说是阶段性相对过剩。粮食十二连增,2015年粮食总产量超过6.2亿吨,创历史最高水平,这是国内粮食供给的最主要来源。同时,2015年粮食进口规模估计将明显地超过1亿吨,这也是国内粮食新供给来源,还有我国托市收储的粮食库存水平居高不下,近年来收进的多而出库的少,这些都是我国粮食供给总量偏多的表现。

除粮食外,我国还有很多农产品的现实供给也相对偏多。棉花和油料生产在市场力量作用下已经开始调减。一些地方的蔬菜和水果等放在地里没有收获。我国的部分畜产品生产近年来也有所调减,生猪生产连续多年普遍亏损,2015年虽然猪肉价格有所反弹但后继乏力。

尽管对于我国农产品目前的供给数量是偏多还是不足,仍然存在着很多争议,但市场上供给不缺是不争的事实。有人提出我国农产品供给数量不缺,为什么还大规模进口?心存这个疑问的必须要明白:在开放经济中农产品进口也是供给的重要来源。

无论从我国农产品市场运行情况来看,还是从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来源来看,无不表明我国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与改革的迫切性。

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可能会面临农产品供给充裕与市场价格下行压力。我国农业总体上缺乏国际竞争力。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实施自由贸易战略,国外竞争力强的农产品还可能更大规模地进入到国内市场。经过多年国内农业生产能力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我国多数农产品人均占有量明显高于人均消费量。我国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已经形成的高库存需要市场出清。农产品供给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以及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食物消费结构升级,都要求我国农业必须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过去,当面对国际农产品市场过度竞争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强调国内农产品供给自给率,希望通过包括关税的和非关税的边境措施来限制进口。这一思路看来越来越不可行。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已经调整为“确保口粮绝对安全和谷物基本自给”,这意味着除稻米、小麦和玉米等少数主粮外,国家不再对国内农产品自给率设限,并且把适度进口作为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农业发展必须面对国际激烈竞争,无论是国内农业生产能力提高,还是农业走出去,或者利用国际市场,没有国际竞争力的将难以生存和发展。

过去,我国农业发展比较注重数量增长。只有农业增产才认为农业形势好。目前看来片面地追求农业增产已经不合时宜。过度消耗土壤肥力和地下淡水资源、滥用化肥农药兽药来追求增产,这种做法得不偿失,不具有可持续性,必须尽快改变。

过去,农民生产农产品的销售和收益,政府承担很大的责任。托市收购政策已经实施多年,弊端日益显现。我国已经用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取代了棉花和大豆托市收购政策。榨糖甘蔗、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已经放弃。未来玉米、稻米和小麦的托市收购政策都有可能会进一步调整和改革。从我国越来越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看,仍然指望政府更大规模更大范围地收储粮食等农产品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政府不再对农产品市场运行进行直接干预,农产品供给主要由市场力量来决定。尽管政府会加大粮食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力度,但这可能会从供给侧转向需求侧,供给侧交给市场,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创新在国际竞争、资源环境压力和农产品消费结构升级背景下走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路子。

供给侧解决我国农业发展难题,关键是结构调整、方式转变和深化改革,这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涉农主体要能够围绕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任不断创新,改变习惯性做法,共同推动我国农业发展转型升级。

面对国际农产品市场激烈的竞争,我国农业必须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国外国内两种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尽可能地选择错位竞争战略,克服我国农业成本价格竞争劣势。国内农产品生产,不仅要在质量安全保障性等方面优于进口,而且在蕴含的乡土等文化内涵方面要明显地胜过进口。

客观地说,目前我国多数消费者对国内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还不是很足,农产品蕴含的本土文化尚未发掘,即使同等质量下国外农产品价格高,国内消费者都可能选择国外农产品,更何况国际上竞争力强的农产品国外价格比国内生产的低,国内生产的农产品遭遇冲击不难想象。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入手,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需求为目的,农产品供给者必须改变单纯地局限于农业生产的传统做法,需要将一、二、三产业融合,注重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延长农产品供给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针对我国农业过度消耗资源和滥用现代化学投入物等问题,一要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不追求稀缺的农业资源任何时候都发挥农产品供给保障功能,只求有限的农业资源在关键的时候发挥最重要的功能;二要紧紧地依靠科技创新和组织创新科学地利用农业稀缺资源和有效地配置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特别要强化社会化服务,加快节水技术、测土配方施肥,以及病虫害和疫病统防统治等的应用步伐,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上实现新的突破。

针对我国农村改革对现代农业发展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需要审慎对待。一些地方的农用地流转租金过高,导致农业成本上升,农业风险加大,这对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极其不利的,最终必会得到纠正。我国很多地方生产粮食的耕地流转租金每亩都超过600元,不仅高于粮食的每亩纯收益,而且甚至也高于粮食的每亩物化成本。之所以出现农村土地流转租金过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争抢流转土地和国内托市收购政策及其国内农产品价格持续多年上涨等因素都有关。从农业供给侧推进结构性改革,要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更加冷静深刻理解农村改革,更加注重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等组织形式发展现代农业。

按照新供给主义的一些主张,政府不要作为,应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践表明,我国农业农村经济领域如果没有政府有效作为,绿色发展要么没有动力,要么动力不足。从农业供给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农产品很充裕,价格下跌压力很大。但是,我国的农产品质量不高和卫生不安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很多人认为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少施化肥,少用农药。但是现在如果不施化肥,不用农药,农民可能全都是亏本的。如果政府完全不管,完全靠市场的力量,农业由供给数量保障向质量安全兼顾数量的转型升级,完全是不可能的。

我国的农业除了粮食以外主要是市场为主导的,也就是经济学所说的自发市场,始终无法解决绿色发展难题。我国已经明确农业要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要更加注重质量,注重生态,注重可持续发展,但没有政府的支持,这些发展理念基本上是不可能付诸实施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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