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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农技推广法 实现农技推广新突破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3年5月3日      阅读次数: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技推广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农技推广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对河南这样一个农业大省、粮食主产省,贯彻实施农技推广法,既是责任,更是机遇,我们要明思路、定目标,出真招、见实效,推动全省农技推广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深刻认识《农技推广法》重新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

《农技推广法》实施近20年来,我省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围绕科技兴农、科技增粮,依法强化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持续开展“万名科技人员包万村”科技服务和高产创建活动,在各农业县实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全面开展农民培训,创新农科教紧密结合的机制,协作开展农技推广,为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提供了有力支撑。2004年~2012年,全省粮食累计增产413.8亿斤,其中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的贡献份额达到73.3 %,占近四分之三。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从“十五”前的8至10年更换一代发展到4至5年更换一代。三大主要粮食作物小麦、玉米、水稻良种覆盖率分别达到98%、100%、100%。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原《农技推广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次重新修订颁布《农技推广法》,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顺应了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体现了中央近年来对农技推广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了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践,把之前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回应了广大农民和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长期关切。《农技推广法》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农业部及有关专家学者多次到河南调研,充分听取了我省相关部门和基层农技人员的意见、建议,凝聚了多方的智慧和心血。重新修订后的《农技推广法》,针对性、约束性、可操作性显著增强,为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对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当前,我省正处在持续探索“两不三新”、“三化协调”科学发展路子,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关键在强化科技支撑,必须真正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农技推广法》重新修订颁布实施的契机,强化培训宣传,完善相关法规,督促政策落实,形成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推广的良好局面,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促进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准确把握此次《农技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农技推广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农技推广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类管理的原则,确立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对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岗位比例、上岗条件、考评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加强了农技推广投入保障,建立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规定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测算方式与承担责任,要求改善基层农技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三是明确了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确定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明确了农技推广工作规范,规定重大农技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推广农业技术要经过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验证,进行应用示范,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并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推广人员实行责任制和考评制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与农技推广有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省贯彻实施《农技推广法》的重点工作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技推广工作,近年来持续加大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特别是2011年以来,抓住中原经济区建设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结合实际,着眼长远,科学谋划,于2013年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省贯彻实施《农技推广法》,要以落实《指导意见》具体要求为抓手,重点抓好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培训与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农技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二要积极推动修订我省《农技推广法》实施办法,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农技推广的法制保障。三要加快基层农技推广站建设,整合利用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以区域站为主要模式,与高标准粮田建设“百千万”工程紧密结合,在全省新建一批基层农技推广站,确保服务范围覆盖所有乡镇。强化条件建设,新建业务用房,逐步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为基层农技人员到一线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手段。四要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职能和管理体制。明确基层农技推广站属于公共服务机构,是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向基层延伸服务的平台,综合承担种植业技术推广、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农机技术推广和监理服务的职能,其人员管理、资产和工作经费由县农业部门负责。五要加强队伍建设。新建的基层农技推广站合理配备人员,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以县级下派为主,整合使用符合条件的乡镇专职农技推广人员。六要探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更新优化队伍结构。建立基层农技人员培训长效机制,职称评定及相关表彰奖励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农技人员倾斜。七要健全完善农技推广工作机制。普遍建立“专家—农技指导员+试验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农技推广服务机制,全面推行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对基层农技人员实行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考评,建立农技推广工作激励机制。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促进农科教紧密结合、产学研有效协作的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农技推广。八要强化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在用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保障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转经费。九要加强对农技推广行为的管理指导。规范各类农技推广主体的农技推广行为,特别是坚持公益性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推广农业技术一律实行无偿服务。认真做好农业技术应用前的试验示范,确保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坚持农业技术应用的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新品种、新技术。十要强化扶持多元化推广服务主体,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涉农企业等的作用,健全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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