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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会不会引发社会问题?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3年5月7日      阅读次数:

“土地流转”视乎是当前众多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也将是2013年的重要变革突破口,前段时间,在土地承包没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河南中牟县西春岗村村民宋合义为保护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开发商铲车碾死。开发的所谓农业科技项目,占地约1000多亩,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强迫农民以每亩800元的惊人廉价转让。这一悲剧现象提醒政府,尽管农业现代化、集约化经营是正确方向,并不天然地意味着现实操作都是合理的,结果必然是理想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放任自流的土地流转必然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成功的土地流转,必须有明确的实施主体、严谨的操作纪律乃至严肃的法律保障。

此外,小编曾经分享过一篇“土地流转会不会给农资人带来发展机遇?”希望可以为大家带来帮助!

土地流转问题


这一悲剧的发生,首先是因为违反了土地流转规则中的两个底线原则:1、不得强迫农民转让;2、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然而,更深层次的提问是,在土地流转中,如何遏制资本的贪婪和官员的贪腐,若两者狼狈为奸,难免对农民利益肆无忌惮地剥夺,甚至发生如此草菅人命的惨剧。
从土地流转的具体实施主体而言,主要有三种:一是农户之间的直接流转;二是农户把土地流转给合作组织或村集体;三是农户或村集体把土地流转给外部资本。即鼓励和扶持城市资本下乡,整合成片经营千家万户小农的土地。
当前,引起较大争议的是第三种流转形式。持异议者认为这里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1、城市资本拥有者下乡圈地,在急功近利之下,更可能为搞房地产和别墅旅游业;即使是搞农业,也多将粮食改为经济作物,这对国家粮食安全不利;
2、地方官员收受大资本的贿赂,利用政府权力逼迫小农以极为廉价的价格转让土地,激化官民矛盾;
3、农民大规模离开土地且使用权丧失后,一旦出现城市就业危机,可能出现千万农民工失业和无法返回家园局面,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所以,土地流转的主体应该是“种粮大户”和“农村合作社”,而不是放任城市资本乃至外资肆意兼并土地。这才能从源头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避免严重的贫富分化和大规模的城市盲流;从根本上避免基层官员的权力寻租和官民矛盾的激化;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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