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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下发 新政执行中的疑问有答案了


来源:农资1号网      分类:农资行情      时间:2015年8月11日      阅读次数:

2015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较之前有不少重要变化,比如取消了推广目录,农机主管部门也不再汇总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而改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等。自1月新政实施以来,各地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了一些有待明确的共性问题,7月31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通知,专门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并特别强调,原有政策规定与此次通知内容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1. 有关补贴产品资质——

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本年度有效

有关补贴产品资质,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是这样表述的:“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结合实际操作情况,此次通知进一步补充说明,获得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在经部级或省级归档进入补贴实施程序后,证书有效期到期但还没有换发新证的,鉴于农机产品制造、销售和购机者申领补贴存在时间差,对在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其补贴资质在本补贴年度内继续有效。对于与此相关的事宜,通知要求由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统一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农机产销企业,通知要求其据实提供补贴机具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等信息,不得在制造日期上弄虚作假,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购机者。而对于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续证或换发新证的情况,通知指出,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新证,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况重新组织归档。

如果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被撤销,则其补贴资质自动失效,相关企业应及时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撤证情况,并停止相关产品的补贴销售。

注意!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机鉴定机构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公开有效期内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所属品目、证书编号、有效期、鉴定机构等信息,以及撤证、换证等信息。

2. 有关归档信息管理——由各省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归档

截至目前,今年农业部已组织开展了两批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考虑到绝大多数产品已进行了归档,原则上农业部将不再组织开展归档工作,由各省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归档。

具体来说,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归档补贴产品导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各省可参考使用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发布的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部级和省级归档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均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如果对部级和省级归档结果存有异议,或者生产企业要求调整完善相关信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部级归档依据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归档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并将修改情况通过部级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发布。

注意!

农业部不再受理产销企业关于部级归档购机补贴产品的信息变更工作。

3. 有关企业责任义务——

不主动报告补贴比例畸高等将被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

针对农机企业,通知要求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并应对各省公示和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认真核对,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农机生产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本企业产品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而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归档单位书面报告。如果企业没有主动报告,经举报反映查实,将被暂停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如果归档错误产品已经补贴销售,则企业负责按期退还购机者购买此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一旦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将被暂停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对因为调低补贴额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必要时可以作退机处理。

注意!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主动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对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暂停其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并及时报告农业部,同时提出进一步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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